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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佳聖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志纬、陈建良诉你单位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劳动争议案件(港北劳人仲字〔2026〕第42、43号)已办结。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港北劳人仲字〔2026〕第42号:对申请人张志纬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港北劳人仲字〔2026〕第43号: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贵港市佳聖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陈建良支付工资6000元。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贵港市佳聖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陈建良支付经济补偿3000元。三、对申请人陈建良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你可到本委办公地址:贵港市体育中心南面港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三楼309室领取上述文书及相关材料(联系电话:4256335)。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单位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贵港市港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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