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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贵港市港北区庆丰镇联塘村博虹民幼儿园、贵港市港北区贵城街道智多星幼儿园等4家社会组织未按规定参加2022年度、2023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2005年民政部令第27号)第十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等,我局拟对贵港市港北区庆丰镇联塘村博虹民幼儿园、贵港市港北区贵城街道智多星幼儿园等4家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到贵港市港北区民政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不领取,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你单位对贵港市港北区民政局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有异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2021年7月15日实施)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的规定,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贵港市港北区民政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办公地址:贵港市港北区荷城路1128号贵港市港北区民政局115室
联系电话:0775-4523132
附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的社会组织名单
贵港市港北区民政局
2026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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