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6-59725 | 效力状态: 有效 |
| 发文单位: 贵港市港北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2026年04月02日 |
| 标 题: 关于同意广西贵通财税服务有限公司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港北财复〔2026〕7号 | 发布日期: 2026年04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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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婷婷:
你申请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98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桂财会〔2005〕35号)的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们在贵港市港北区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办公场所位于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908号天隆小区24号。
二、同意黄观生、梁婷婷、黄秋燕为广西贵通财税服务有限公司代理记账机构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黄观生担任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
三、原则同意你们拟定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你们的业务活动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下列会计业务: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构提供税务资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业务。
四、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接受贵港市港北区财政局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贵港市港北区财政局
2026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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