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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部门文件 > 港北区财政局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6-59725 效力状态: 有效
发文单位: 贵港市港北区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6年04月02日
标  题: 关于同意广西贵通财税服务有限公司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批复
发文字号:港北财复〔2026〕7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4月02日

关于同意广西贵通财税服务有限公司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批复

2026-04-02 10:03     来源: 贵港市港北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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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婷婷

你申请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98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桂财会〔200535号)的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们在贵港市港北区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办公场所位于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908号天隆小区24

二、同意黄观生梁婷婷、黄秋燕为广西贵通财税服务有限公司代理记账机构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黄观生担任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

三、原则同意你们拟定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你们的业务活动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接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下列会计业务: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构提供税务资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业务。

四、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照法律的规定,接受贵港市港北区财政局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贵港市港北区财政局

202642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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