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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贵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港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二、出台意义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区委对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按照区委、区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我区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升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三、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范围内遭受自然灾害时区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当与我区毗邻县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区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辖区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组织机构
区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统筹指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区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主任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协助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社会工作部、区人武部、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港北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区林业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民宗局、团区委、区红十字会、区科协。
区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灾害救助准备
区水利、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及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区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区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乡镇(街道)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街道)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动态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损失,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区交通运输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各类应急避难场所开放准备,必要时提前开放;
(4)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区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及贵港市相关部门报告救灾准备工作情况;
(6)向社会发布救助响应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灾情信息报告与发布:区应急管理局和相关涉灾部门(行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和救助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设定为四个等级。
一级响应级别最高。一级响应由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统一组织领导,二级响应由区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主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组织协调,三级响应由区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组织协调,四级响应由区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主任或委托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组织协调。区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各成员单位根据响应等级需要,切实履行好本单位职责。
灾后救助
灾后救助分为:
1. 过渡期生活救助。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3. 冬春救助。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
附则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解读机关:贵港市港北区应急管理局
解读人:谭小妮
联系电话:0775-4258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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