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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财政存量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港北区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与目的
随着财政管理改革的深化,加强财政存量资金管理、避免资金长期沉淀、提升财政统筹能力成为重要任务。《办法》的制定,旨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及自治区关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工作要求,建立符合港北区实际的财政存量自资金盘活机制,强化重点领域支出保障。
二、核心内容解读
(一)明确适用范围与管理对象
《办法》适用于港北区各预算单位。管理对象涵盖各类财政存量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专户和实有资金账户中的结转结余资金。
(二)细化盘活规则与结转口径
《办法》区分不同级次和类型的资金,明确了盘活的具体口径:
1.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中央、自治区、市级财政下达的资金,原则上允许结转一年。二次结转受到严格限制,除国债、专项债券、科研经费等特定资金外,年度终了仍未使用完毕的结转资金,由区财政收回统筹。
2.本级安排资金:
一般公共预算资金:从严控制结转。除合同尾款、质保金、特定教育资金、当年末追加的跨年项目资金、审计整改资金、科研经费等明确规定的情形外,年末未用完的原则上不予结转,由财政收回。允许结转的项目,也须在结转次年9月底前用完,未用完部分统一收回。
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在实现当年收支平衡的前提下,未用完资金可结转。但留存本级的结转规模一般不得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的30%,超额部分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年末未用完的,原则上不予结转,编入下年预算或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3.禁止结转的资金:明确本级安排的“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等“三公两费”项目及基本支出,年末不得结转,全部作为结余收回。
(三)规范预算执行与盘活再安排
1.预算执行中形成的政府采购结余、投资评审结余等,应及时交回财政。
2.结转资金需按原用途使用。
3.被收回统筹的资金,如确需继续安排使用的,优先通过调整部门预算、统筹既有专项资金等方式解决,不足部分通过编入下年预算、预算调剂等方式解决。
(四)强化监督检查与责任
1.各预算单位需履行主体责任,加强财务管理,加快支出进度,积极主动地盘活本单位存量资金。
2.区财政局视情况开展抽查核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三、实施意义
《办法》的实施,有助于构建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约束有力的预算管理制度,对于提高我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缓解财政收支矛盾、集中财力保障区委区政府重大战略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各相关单位应认真学习,准确把握政策要求,确保《办法》有效执行。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贵港市港北区财政局
解读人:区雅然
联系方式:0775-4258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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