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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26年稻谷生产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6〕8号)精神,统筹实施稻谷生产补贴和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双季稻补贴)政策,保障稻谷生产者基本收益,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提升稻谷生产能力,促进粮食均衡增产,为确保我区按时完成全年项目实施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二、意见采纳
自2026年1月24日起至2026年2月23日止向社会广大群众和港北区各部门征求意见。截止到2026年2月23日,意见反馈情况如下:
(一)社会大众意见
共收到0条意见。
(二)部门意见
共收到0条意见。
三、完成时限
2026年10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四、补贴资金用途
上级下达我区2026年稻谷生产补贴资金、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双季稻补贴)以及历年结余资金等,统一用于实施稻谷生产补贴,其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水稻高产攻关行动(早稻“一喷多促”)项目;补贴资金不得另行调配,严禁将资金用于“非粮化”支出。
五、补贴范围
在辖区范围内有水稻种植的乡镇(街道)实施。具体补贴范围为辖区范围内合法耕地上稻谷的实际种植面积。
六、补贴对象
按照“谁种补贴给谁”的原则,补给稻谷实际生产者。根据我区实际,在辖区范围内种植水稻50亩(包含50亩)以上双季稻且符合我区申报资格条件的个人种植者、农业企业,可自愿申报补贴,并由乡镇(街道)逐一通知到户、到人。
稻谷生产补贴由稻谷实际生产者本人申报,同一地块只能申报一次,不得重复申报。对已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的,由实际种植的一方申报补贴。实施稻渔综合种养的田块,水稻面积占比达到90%以上且产量达到当地平均水平的可列入补贴范围,否则不予补贴。对国家明确退耕的土地、未经批准开垦的土地等非法耕地上种植的稻谷不给予补贴。
七、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根据自治区分配下达资金总量、上年结余金额、核定后的补贴面积总数等因素据实测算确定(在一卡通系统内进行自动测算);采用统一补贴标准方式,统一每亩补贴标准。对于金属污染区稻谷种植者可不予补贴。
1.测算每亩补贴标准公式:每亩补贴标准=(自治区下达补贴资金总额+上年结余资金)÷(种植双季稻稻田面积×2×1.5)。
2.计算生产者补贴面积方法:按双季稻稻田面积(复种)的1.5倍计算补贴面积。
3.原则上每亩补贴控制在300元以内。
八、补贴资金的兑付方式
区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兑付给补贴对象,原则上全部通过广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系统发放,不允许现金兑付。
九、补贴资金发放时间要求
于2026年10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使种粮农民真正受益。
十、补贴程序
严格按照“制定方案—政策宣传—组织申报—登记造册—乡级审核—信息公示—汇总上报—区级联合审核(包括现场抽核)—报区人民政府审定—批复公告—发放资金—项目总结”的程序推进项目实施。
十一、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贵港市港北区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廖宇龙
联系方式:0775-425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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